一户多宅,二次拆迁应货币补偿
在城市化进程中,拆迁补偿问题牵动着无数家庭的切身利益。赵某翠、欧阳某母子二人的拆迁补偿维权经历,正是一段从政府不作为到法院判决胜诉,最终争取到合理补偿的曲折历程。通过两起行政诉讼,他们不仅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也揭示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
拆迁补偿纠纷的起因
赵某翠和欧阳某的户籍一直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西江村中心组X号,此处房产为赵某翠父亲的祖宅。2019年,因原研创园四期项目建设,该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根据政策,赵某翠和欧阳某作为独立一户,与征收单位江浦街道办达成了一份《协议》,约定了包括安置房、补偿款在内的多项权益。然而,协议签订后,江浦街道办却以“未通过审计”为由拒绝履行,导致母子二人房屋被拆除后迟迟未获补偿。
首次诉讼:法院判决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2022年,赵某翠和欧阳某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江浦街道办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法院在(2023)苏0192行初426号判决中认定,江浦街道办在拆除房屋后未对补偿问题作出处理,属于行政不作为,判决其限期对母子二人的补偿利益作出认定和处理。这一胜诉为后续维权奠定了基础。
政府敷衍应对:小额补偿引发二次诉讼
尽管法院判决要求江浦街道办履行补偿职责,但其在2024年7月29日作出的处理决定书中,仅同意支付原房补偿款及装修补偿款共计151690元,且未包含安置房。这一决定显然与当初《协议》约定的827550元总补偿款相去甚远,母子二人不得不再次提起诉讼。
二次诉讼:法院支持合理补偿
在(2024)苏0192行初918号判决中,法院明确指出江浦街道办的前期行为使赵某翠和欧阳某产生了合理信赖,且其拖延处理导致权益受损。法院综合考虑补偿政策及实际情况,判决变更江浦街道办的处理决定,要求其支付包括原房补偿款、装修补偿款、搬家费、过渡费及提前搬家奖励费在内的合计334310元。虽然安置房请求因政策限制未获支持,但此次判决大幅提高了补偿金额,体现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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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赵某翠和欧阳某的维权之路,展现了行政诉讼在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益中的重要作用。两起判决不仅纠正了政府的不作为和敷衍行为,也为类似拆迁补偿纠纷提供了参考。其核心启示在于:
(1)政府应诚信履约:拆迁补偿协议一旦达成,政府不得随意反悔,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2)司法是维权的重要途径:当行政手段无法解决问题时,诉讼是维护权益的有效方式。
(3)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法院的判决既关注程序合法性,也注重实质公平,确保当事人得到合理补偿。
从最初的协议落空到最终的胜诉,赵某翠和欧阳某的案例彰显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他们的坚持不仅为自己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为推动政府依法行政贡献了力量。这一过程提醒我们,在面对不公时,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终能迎来正义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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